我們必須高度警惕重大安全隱患——未正常啟用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的現象。這一疏忽不僅威脅到企業的生產安全,更可能危及員工生命與財產。可燃氣體一旦泄漏而未及時發現,后果不堪設想。因此,各企業務必嚴格遵守安全規范,確保報警裝置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時,監管部門也應加強監督,對違規行為零容忍,共同守護社會安全穩定。
相關案例
2024年3月5日,浙江省溫州市仰義街道互助聯盟對電鍍園區開展指導服務,發現浙江省溫州市某電鍍有限公司使用非水性漆的噴漆室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未正常啟用,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該隱患屬于重大隱患,互助聯盟工作人員當即提報仰義街道應消站,應消站工作人員依法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企業立刻停用噴漆間及相關設備設施,完成整改后經應消站驗收方可恢復使用。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工程機械公司開展計劃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氣瓶庫房內存放有丙烷氣瓶,供氣管線處連接有2瓶丙烷氣體,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未通電開啟。經查,該公司因節日放假,放假前對生產車間整體斷電,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也被一同斷電,但節后開工時未開啟可燃氣體報警裝置。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鑒于指出問題后,其立即整改的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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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
可燃氣體爆炸事故頻繁發生,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了預防事故發生,國家對可燃氣體的使用有強制規定。《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第8.3.3條明確,建筑物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應靈敏、可靠。
《可燃氣體探測器》(GB15322.1-2019)4.3.1一般要求4.3.1.1 對探測器進行調零、標定、更改參數等通電條件下的操作不應改變其外殼的完整性。
4.3.1.2 系統式探測器應采用36V及以下的直流電壓供電,獨立式探測器應采用220V交流電壓供電。采用直流電壓供電的探測器應具有防止極性反接的保護措施。
4.3.1.3 自由擴散式和吸氣式探測器應具有獨立的工作狀態指示燈,分別指示其正常監視,故障、報警工作狀態。光纖傳感式探測器的現場探測部件如不具備獨立的工作狀態指示燈,則與其連接的控制及指示設備應具有獨立的工作狀態指示燈,分別指示每個探測部件的工作狀態。正常監視狀態指示應為綠色,故障狀態指示應為黃色,報警狀態指示應為紅色,低限和高限報警狀態指示應能明確區分。指示燈應有中文功能注釋。在5lx~500lx光照條件下、正前方5m處,指示燈的狀態應清晰可見。
注:正常監視狀態指探測器接通電源正常工作,且未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時的狀態。
本案中,該公司雖然按規定安裝了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但自行斷電后未及時恢復供電,使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形同虛設,存在重大現實風險。因此,必須給予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確保安全設備,如瑤安氣體探測器,遵循《可燃氣體探測器》(GB15322.1-2019)標準至關重要。這不僅是對員工生命安全的負責,也是企業穩健運營的基礎。瑤安氣體探測器通過定期維護與保養,以及嚴格的定期檢測,能夠精準、及時地監測可燃氣體濃度,有效預防火災爆炸事故,確保生產環境的安全穩定。企業應高度重視,落實責任,讓每一臺設備都處于最佳狀態,為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瑤安氣體報警器客戶現場圖
法律依據
1.《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第8.3.3條,除住宅建筑的燃氣用氣部位外,建筑物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應靈敏、可靠。
2.《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fanzui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3.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八條輕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
第十四條本標準所列情形中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等設施、設備、裝置,應當保證正常運行、使用,失效或者無效均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來源:鹿應宣,宜昌應急管理局,版權歸原作者所有